(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宝安、杨俊峰与李志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安,杨俊峰,李志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杨宝安,农民。原告:杨俊峰,农民。被告:李志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安、杨俊峰诉被告李志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安、杨俊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安、杨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宝安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会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