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4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文进与许公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进,许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4865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进。被执行人许公平。原告马文进与被告许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东南商初字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文进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许公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进未实现债权260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马文进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486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智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