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沈阳市平罗建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沈阳市平罗建材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08号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大韩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兴,该厂厂长。被告:沈阳市平罗建材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平罗村。法定代表人:钱丽娟,该厂厂长。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沈阳市平罗建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承担。审判员 郭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