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顺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墨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