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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顺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墨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