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姜某,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12号原告:汪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姜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姜某、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吴 启 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家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