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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7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正升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西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西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未民初字第07739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升,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西村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西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739号原告王正升。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西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西村。法定代表人王宁,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西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西村。负责人李军,组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75元,退还原告275元。审 判 长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0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俊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