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效、王启刚、张秀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李效,男,1943年3月19日生,汉族,阳高县公安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王启刚,男,1953年1月7日生,汉族,阳高县建安公司退休职工,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秀萍,女,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阳高县建安公司退休职工,系被执行人王启刚的妻子,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阳高县(2014)阳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启刚、张秀萍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效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启刚、张秀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启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