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连俊诉陈汉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俊,陈汉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徐连俊,男,住珲春市。被告:陈汉泽,男,住珲春市。原告徐连俊与被告陈汉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连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汉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连俊诉称,2014年11月份,被告陈汉泽多次在我工作的福利彩票站购买彩票,我为其垫付彩票款共计8100元,被告陈汉泽于2014年11月25日向我出具8100元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30日。被告已偿还欠款310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款5000元。被告陈汉泽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证明被告陈汉泽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8100元欠条,并约定五日内偿还。被告陈汉泽未到庭应诉,视为被告陈汉泽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陈汉泽多次到原告徐连俊工作的彩票站购买彩票,原告徐连俊为其垫付彩票款8100元。被告陈汉泽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8100元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30日。现尚欠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徐连俊提供的欠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汉泽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欠款3100元,故被告应当偿还剩余欠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汉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徐连俊欠款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被告陈汉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