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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某甲,女,1952年5月13日生,满族,农民,现住锦州市。被申请人王某,男,1971年1月27日生,个体,现住锦州市。王某甲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王某甲自愿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解除朱某某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座落在凌海市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大明审判员  周庆久审判员  刘学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