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郅子清申请梁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郅子清,郭外林,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郅子清,男,汉族,1946年8月7日出生,东胜区人。被执行人郭外林(又名郭外玲),女,汉族,东胜人,1955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梁英,女,汉族,东胜人。申请执行人郅子清与被执行人郭外林、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东民初字第67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尚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