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与刘俊枝、牟俊山、牟汝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刘俊枝,牟俊山,牟汝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4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吉华,行长。代理人:冯魁丽,男,汉族,住庆云县。特别授权。被告:刘俊枝,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牟俊山,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牟汝宾,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诉被告刘俊枝、牟俊山、牟汝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时间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页无正文)助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德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