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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卓坤、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卓坤,绰号“靓坤”,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3日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绰号“阿马”、“肥马”,男,1986年1月7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家奕,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卓坤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卓坤、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吴家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陈某多次向被告人梁卓坤购买毒品,然后转卖给关某某。2014年8月12日,关某某再次找到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某去到被告人梁卓坤处准备购买毒品时,被罗定市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在被告人梁卓坤的住处将被告人梁卓坤及吸毒人员李某某等人抓获,从被告人梁卓坤住处搜获可疑毒品626克及吸毒工具一批。经鉴定,送检(3)号共净重27.8克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6)(7)(8)(10)(11)(12)(14)号共净重17.8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4)(5)(9)(13)号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二、被告人梁卓坤于2014年8月12日容留李某某、陈某某、龙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冰毒,后被罗定市公安局查获。经对被告人梁卓坤及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某、龙某某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卓坤、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分别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卓坤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卓坤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卓坤辩解称:其吸食的毒品是向一绰号“阿鸡”的人购买,公安机关扣押到的毒品也是“阿鸡”放在其住处的。其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陈某辩解称:其没有多次贩卖毒品给关某某,其向梁卓坤多次购买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多次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并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只是为关某某代购过一次毒品,没有牟利,故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也没有证据证实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了追诉的标准,因此对被告人陈某不应给予刑事处罚;另,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卓坤,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某多次向被告人梁卓坤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用于吸食。2014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将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转卖给关某某,并与关某某一起吸食。后被告人陈某将被告人梁卓坤介绍给关某某认识,又于2014年8月11日带关某某去到被告人梁卓坤的住处购买200元的毒品“开心水”。2014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关某某准备去找被告人梁卓坤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陈某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梁卓坤抓获,并在其住处搜出可疑毒品共626克、电子秤二把、玻璃瓶及吸管等吸毒工具一批。经鉴定,搜获的可疑毒品中17.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7.8克含氯胺酮成分。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查明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梁卓坤的供述,证明其朋友“肥马”曾向其买过三、四次冰毒,每次买200元左右,重1克。其毒品是向一个绰号“阿鸡”的人购买的。2014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在其住处搜出了毒品。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其向梁卓坤买过3至5次毒品用于吸食。其卖过毒品给一个叫“小强”的朋友,第一次卖了200元冰毒;第二次其带“小强”去到梁卓坤的住处购买了200元“开心水”;第三次是2014年8月12日下午,其与“小强”去找梁卓坤买“开心水”,尚未买到就被民警抓获。(二)证人证言1、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8日其支付了200元给陈某购买冰毒,后与陈某一起吸食。之后经陈某介绍,其在梁卓坤处购买过一次200元的毒品“开心水”。2014年8月12日下午其将钱交给陈某叫他帮忙买“开心水”,但未拿到毒品就被公安民警抓获。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8日其与关某某一起找“阿马”购买毒品冰毒,后其二人又与“阿马”、王某文一起吸食了该毒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初的一天其与冯某、关某某、“阿马”一起吸食过毒品冰毒。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李某某与龙某某来到其与梁卓坤居住的出租屋聊天,其在屋内吸食过毒品。后公安民警到来将其四人抓获,并在屋内搜出毒品,该毒品是梁卓坤的。(三)辨认笔录,证明梁卓坤能辨认出陈某、陈某某、龙某某、李某某;陈某能辨认出梁卓坤、关某某;关某某能辨认出陈某。(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现场位于罗定市某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陈某的现场位于罗定市罗城街道大新中路附近路段及现场的概况。(五)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明公安民警在梁卓坤的出租屋内查获可疑毒品共626克、电子秤及玻璃瓶、吸管等物品。(六)鉴定文书,证明经鉴定,查获的可疑毒品中17.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7.8克含有氯胺酮成分。(七)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二被告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八)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均于2014年8月1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九)户籍资料,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二、被告人梁卓坤于2014年8月12日容留李某某、陈某某、龙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梁卓坤及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某、龙某某进行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以上事实,被告人梁卓坤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及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卓坤、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卓坤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卓坤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梁卓坤提出涉案毒品是他人放在其住处的辩解意见,经查,有其本人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毒品是由其控制,且是在其住处被查获,故对于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予以认定,对其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在梁卓坤处购买毒品吸食并将部分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关某某,后又介绍关某某向梁卓坤购买毒品,该事实有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关某某、冯某等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与本案其他证据亦能互相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购买的毒品主要用于自己吸食,其卖给关某某的毒品数量不大,且其贩卖的对象只有关某某一人,故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梁卓坤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卓坤的过程中起到协助作用,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卓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三、扣押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8克、氯胺酮27.8克、电子秤二把、玻璃瓶及吸管等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卢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