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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197号原告李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陈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以双方庭下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平?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书面法律文书,原告听清了吗?:听清了。?看笔录、签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