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经孝勇、蒋运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经孝勇,蒋运秋,广西庆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经孝勇,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桂林市天成车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桂林市秀峰区。被申请人蒋运秋,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广西庆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桂林市秀峰区。被申请人广西庆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13号甲天下旅游休闲中心1栋9楼(鑫海国际1号综合楼九层)。法定代表人:蒋运秋,董事长申请人经孝勇与被申请人蒋运秋、广西庆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经孝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庆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帐号的人民币650万元整。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庆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701XXXXX234帐号的人民币650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燕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