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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黄娟、灌南县新安镇亮海服饰店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娟,灌南县新安镇亮海服饰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61号申请人黄娟,居民。被执行人灌南县新安镇亮海服饰店。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悦来集西侧。业主芦海亮,男,1983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镇亮海服饰店。申请执行人黄娟与被执行人灌南县新安镇亮海服饰店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尤德荣执行员  朱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