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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市丝绸科学技术研究所与上海共和新经济发展总公司、谢思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丝绸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共和新经济发展总公司,谢思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闸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丝绸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龚雨春,职务所长。被执行人上海共和新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俊,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谢思茂,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丝绸科学技术研究所与被执行人上海共和新经济发展总公司、谢思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共和新经济发展总公司、谢思茂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丝绸科学技术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共和新经济发展总公司名下除被本院查封的位于本市俞泾港路XXX号商3房屋外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现为群租房,租客众多,暂时无他处住房可搬迁,故该案暂无法执行。本案确定的欠款及申请人提出的执行要求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丝绸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据本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