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塘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志艳与罗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艳,罗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塘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张志艳,女,1982年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熊呈蓬、敖娟,均为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文平,男,1978年6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艳诉被告罗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艳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张志艳负担,退回原告张志艳1582元。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