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贺某与段某甲、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段某甲,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贺某,男,199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薄玉志,界首市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甲(又名段素侠),女,199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段某乙,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系段某甲之父)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强,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贺某诉被告段某甲、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