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催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宿迁宏昌隆百货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催字第0037号申请人宿迁宏昌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学府雅苑28#-101。申请人宿迁宏昌隆百货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宿迁宏昌隆百货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125275034,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出票人宿迁恒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宿迁宏昌隆百货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元元代理审判员 朱倩倩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南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