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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云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奎,男,1949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负责人段玮。关于李云奎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云奎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应当给付李云奎经济损失13006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主动履行了赔款义务(已给付申请人李云奎的经济损失130069.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富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