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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文超与上海麟骁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超,上海麟骁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王文超,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上海麟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超诉被告上海麟骁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丽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