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磊、单宝霞与王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磊,单宝霞,王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磊,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宝霞,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江,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陈磊、单宝霞因与被上诉人王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磊、单宝霞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磊、单宝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磊、单宝霞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磊、单宝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立辉代理审判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赵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赫英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