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孔繁哲、胡存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繁哲,胡存世,胡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孔繁哲。被申请人胡存世。被申请人胡涛,1973年11月8日。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2月10日发出(2015)高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2月9日(2015)高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620元,由申请人孔繁哲承担。审判员 任礼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