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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迁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姚新华与张立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新华,张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迁执字第221号申请人姚新华,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张立春,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姚新华与张立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姚新华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海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福瑞(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