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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沙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沙 某 甲 与 杨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凉民初字第77号原告沙某甲。被告杨某。原告沙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某甲、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年5岁。因夫妻性格不合,经常闹家庭矛盾,轻则吵嘴、打架,重则被告离家出走,丢下年幼的孩子不管。因原告父母年老体弱多病,被告全然不顾这些,一走了之,少则半个月,多则几个月,致使原告父母及小孩无人照顾。后被告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打听寻找,今年10月原告去新疆将被告找到,回武威后被告也未进原告家门。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再一起生活下去,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沙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婚初三年原告一直在新疆打工,不存在夫妻性格不合的问题。原告所说被告不照顾父母孩子不符合事实,被告在家既照顾公婆及孩子也下地干活。2012年开始,原、被告在新圣园家具城经营一灯饰店,原告不关心被告的生活,中午即使被告吃不上饭原告也不管不问。原告在经济上对被告也限制较多,婚后至今没有给被告买过手机。2013年4月的一天,原告对被告进行了打骂,所以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因现在孩子还小,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沙某甲与被告杨某于2008年12月23日在凉州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一男孩,取名沙某乙,现年5岁。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等时常发生矛盾,被告杨某遂有返居娘家久居的现象。2012年开始,原、被告在凉州区新圣园家具城经营一灯饰店,因琐事时常发生争吵打架,夫妻关系日渐冷漠。2013年4月6日,原、被告因琐事打架后,被告即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孩子沙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沙某甲与被告杨某双方系自愿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并生有一子,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后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能够相互理解、信任和宽容,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沙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长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