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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雪芬与丁凯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芬,丁凯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92-2号原告:陈雪芬,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潘驰云、林宇鹏,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凯泽,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芬诉被告丁凯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芬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6420元(原告陈雪芬已预交11320元),由原告陈雪芬负担。本院退回4900元给原告陈雪芬。审 判 长  朱忠实代理审判员  杨春莲人民陪审员  谭 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培君速 录 员  阮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