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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9-04-08

案件名称

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4民初122号原告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85575-1。地址:昆明市关上北路宝海高级公寓********。法定代表人郭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萍,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某,女,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延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