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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潘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茂琴与丁建才、张小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琴,丁建才,张小艳,倪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都潘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王茂琴,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亮,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建才,居民。被告张小艳(系丁建才之妻),居民。被告倪镇江,居民。原告王茂琴与被告丁建才、倪镇江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茂琴的委托代理人唐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建才、张小艳、倪镇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茂琴诉称:丁建才与张小艳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6日,丁建才因经营之需向我借款50000元,倪镇江为此借款提供了担保。后经我多次催要,丁建才至今未还款。为此,现要求丁建才、张小艳立即共同归还我借款50000元;倪镇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丁建才、张小艳、倪镇江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丁建才与张小艳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6日,丁建才向王茂琴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茂琴人民币伍万元整。倪镇江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了名。嗣后,经王茂琴催要,丁建才未还款,倪镇江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王茂琴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建才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及时归还,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责任;因被告丁建才与张小艳系夫妻关系,被告丁建才向原告借款系发生在其与被告张小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被告丁建才的个人债务,故被告丁建才所欠原告的债务属于被告丁建才、张小艳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法由其共同偿还;被告倪镇江自愿为被告丁建才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倪镇江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丁建才、张小艳归还借款、被告倪镇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建才、张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茂琴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倪镇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丁建才、张小艳、倪镇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成 诚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