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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钱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少辉与被告林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辉,林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西法钱民初字第5号原告林少辉,男,汉族,住址:住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倪浩忠,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斌,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林少辉与被告林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纠纷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既然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纠纷不存在,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权的体现,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少辉承担。审判员  杨木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壮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