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上海啡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新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啡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新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0号申请人上海啡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岚,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新友。委托代理人张臻欣,上海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啡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啡扬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新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啡扬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616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啡扬公司保管有关加班工资文件的期限是2年,2012年9月15日之前的加班工资已超过2年。仲裁委员会认为休息日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啡扬公司,裁决啡扬公司支付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此外,啡扬公司的餐厅位于华东师范大学校内,寒暑假期间有长达3个月的假期。陈新友休息日工作已得到充分调休,不应再支付加班费。仲裁裁决啡扬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12月12日作出裁决,超过法定审理期限,违反法定程序。3、与陈新友同期入职的员工都订立了劳动合同,但由于陈新友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啡扬公司先按计时给陈新友支付工资。因此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是陈新友的原因,陈新友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由于陈新友是通过口头形式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所以证据保存于其处。陈新友没有提供该证据,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啡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陈新友的劳务协议两份、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两份、证人证言两份、仲裁申请书一份,并申请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被申请人陈新友答辩称:加班工资的证据保存2年的规定针对的是离职员工,而陈新友一直在岗。而且,啡扬公司实行电子考勤,不存在2年到期就删除的情况。寒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本来就比正常日的工资要低的,不应再计算成调休。啡扬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客观事实,陈新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陈新友也没有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审理期限由仲裁委员会掌握,陈新友认为是合法的。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但本案仲裁期间,针对陈新友关于2012年5月5日起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啡扬公司辩称已足额支付、不存在差额等,并没有提出加班工资的文件已超过2年而不再保存、寒暑假已予调休的意见。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相应的证据,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但该款亦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啡扬公司以逾期作出仲裁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啡扬公司主张陈新友口头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关于陈新友隐瞒证据的主张亦不成立。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啡扬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啡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6164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啡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