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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承德县天翼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志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天翼商贸有限公司,王志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天翼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祥,经理。被执行人王志程。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天翼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志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