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永嘉县瓯北长光电镀锁厂与开平市三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永嘉县瓯北长光电镀锁厂。委托代理人麦雄锋,系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柱鹏,系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开平市三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瓯北长光电镀锁厂诉被告开平市三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瓯北长光电镀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2元,保全费765元,由原告永嘉县瓯北长光电镀锁厂负担(原告在起诉时已交纳上述诉讼费)。审 判 长  谭玉媚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人民陪审员  戚晓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淑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