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夕鹏与张树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夕鹏,张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张夕鹏。被执行人张树发。本院在执行张夕鹏申请执行张树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陆 凯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