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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韩某某,76岁,住住德惠市。原告李某甲,71岁,住德惠市。被告李某乙,46岁,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