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九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茂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九州实业有限公司,蒲茂秀,汪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九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登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蒲茂秀,女,汉族。被执行人汪泽利,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蒲茂秀、汪泽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蒲茂秀、汪泽利的银行存款805782元(其中本金78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522元,执行费102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显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 程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