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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立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五彩云与薛远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彩云,薛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立保字第34-1号申请人吴彩云,女,192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薛远征,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吴彩云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薛远征所有的鲁ADA9**号车辆(保全价值1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远征所有的鲁ADA9**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燕附担保说明:案外人席中慧自愿以其所有的鲁AM58**号别克牌轿车(2008年购买,价值9.6万)作为担保,如保全有误,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