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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诉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乔舟审 判 员  窦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