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建友与谢福义、赵子彪合同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友,谢福义,赵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友。被执行人谢福义.被执行人赵子彪。本院在执行王建友与谢福义、赵子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福义、赵子彪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2012)尚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