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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建友与谢福义、赵子彪合同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友,谢福义,赵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友。被执行人谢福义.被执行人赵子彪。本院在执行王建友与谢福义、赵子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福义、赵子彪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2012)尚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