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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诉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孙立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平,孙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诉保字第0005号申请人陈小平。被申请人孙立国。申请人陈小平为避免被申请人孙立国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立国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2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小平为防止被申请人孙立国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立国存放于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的1935红色经典42度浓香茅台酒80箱。申请人陈小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