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与齐利青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齐利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县红旗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被执行人齐利青,男,195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其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2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大吾乡东小齐村村民,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进行处罚,属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209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尹新国执行员 焦国才执行员 王亚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