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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执裁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苗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追加主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玲,苗成海,杨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于执裁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玲,女,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苗成海,男,住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杨凤英,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李玉玲与苗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苗成海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该民间借贷发生于第三人杨凤英与被执行人苗成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杨凤英为本院(2011)于执字第16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杨凤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玉玲清偿本院(2011)于民三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璐审判员 刘春英审判员 高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雪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