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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执民字第2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赵伟、钟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赵伟,钟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238-2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新。被执行人赵伟。被执行人钟莉。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伟、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伟、钟莉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84元、执行费126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伟、钟莉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钟莉名下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和对被执行人赵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赵伟交款10万元(其中本案分配分得案款5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伟、钟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赵伟、钟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2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赵伟、钟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