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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于建刚与青岛酿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刚,青岛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054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刚,工人。被执行人青岛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华侨科技园世纪大道299号。法定代表人陈盛永,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建刚与被执行人青岛酿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酿酒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43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酿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玮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