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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浏阳市南竹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强,浏阳市南竹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强。被执行人浏阳市南竹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法礼,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浏阳市南竹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东横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国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浏阳市南竹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强未实现债权430395.97元及利息,鉴定费30300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9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国智代审判员 付娟娟代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军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