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刑二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贵芬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486号罪犯张贵芬,女,出生于1971年10月8日,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贵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十年;2013年7月1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减为七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贵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表扬2次;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春兰减刑1年(刑期至2026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