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鱼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清永、田忠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清永,田忠良,陈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清永被执行人田忠良被执行人陈国庆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清永、田忠良、陈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