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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周某、谭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谭某,白某某,邝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479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务农。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8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溪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务农。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8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溪区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务农。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8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邝某某,务农。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8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溪区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4)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谭某、白某某、邝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谭某、白某某、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谭某、周某、邝某某四人商议利用“迷信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并商定分别由被告人白某某负责驾驶粤S×××××(湘L×××××套牌)黑色吉利金刚小车流窜作案,由被告人谭某负责选择目标,并以需要“通过寻找驱邪算命的老人寻找自己失踪的小孩”为由与被害人搭讪,再由被告人周某负责伪装成知道神人住处的路人,被告人谭某再以需要作伴为由邀请被害人一同前往寻找驱邪算命的老人,再由被告人邝某某负责伪装成算命老人的孙媳妇,虚构“经自己爷爷的掐算,合伙诈骗的被告人谭某和被害人两人家中有血光之灾”的事实,告知被害人需要拿出家中的财物做法事消灾。在被害人将家中的财物拿出来后,被告人邝某某分别交给被害人和谭某一个袋子,并嘱咐应当把财物装入袋子消灾。在被害人将财物放进袋子之后,被告人邝某某再声称要帮被害人画符,并且手中不能有物品,骗得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给周某、谭某等人趁暂时提拿时,被告人谭某、周某等人将事先准备的谭某手中的装有青菜等物品的包裹与被害人装有财物的包裹调包。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四被告人窜至湖南省平江县、长沙县、浏阳市等地“利用迷信的方式”实施盗窃,共同作案6次。共计骗得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金项链2条,黄金耳钉1对,黄金手镯1个,银手镯1个,黄金吊坠1个,黄金戒指各1个,犯罪金额共计13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5月11日上午8时许,四被告人窜至浏阳市枨冲镇枨冲社区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利用迷信的方式”实施盗窃活动,盗得被害人黎某现金人民币69000元;2、2014年6月22日上午,四被告人窜至湖南省浏阳市工业园附近“利用迷信的方式”实施盗窃活动,盗得一名常德籍妇女1500元;3、2014年6月23日上午,四被告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县“梅花”地区,“利用迷信的方式”实施盗窃活动,盗得一名中年妇女现金人民币2000元;4、2014年7月3日上午,四被告人窜至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大口塅集镇,“利用迷信的方式”实施盗窃活动,盗得被害人何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以及一条价值8000余元的金项链,一对价值3百余元的黄金耳钉和一个银手镯。5、2014年7月5日上午,四被告人窜至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老街农业银行前面的马路上,“利用迷信的方式”实施盗窃活动,盗得被害人罗某现金人民币25000元和一个黄某将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镯价值人民币8200元。6、2014年7月7日上午,四被告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五美社区五美市场的巷子口处,“利用迷信的方式”实施盗窃活动,盗得被害人熊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一对黄金耳钉、一个黄金吊坠、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某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耳环、黄金吊坠、黄金项链、黄金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13400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车辆;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商品单、报告等书证;证人张某甲、方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罗某、熊某、黎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白某某、周某、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谭美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被告人谭美艳的刑期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被告人白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王响槐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高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