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调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曹桂花与陈公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桂花,陈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曹桂花。被执行人陈公伟,男,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即墨市新民小区51号楼3单元501户,身份证号码:37022219590815007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桂花与被执行人陈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商初字第19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