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伦与张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终结)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伦,张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44-1号申请执行人张伦。被执行人张焘。本院在执行张伦与张焘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焘送达了执行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并于2015年2月4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张焘银行存款6000元,后张焘分别于2015年2月15日、2月17日自觉履行了剩余执行款及逾期利息4500元。现本案执行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河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