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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金辉与项文周、陈正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文周,徐金辉,陈正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文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旦。上诉人项文周因与被上诉人徐金辉、陈正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15日,原审法院向项文周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922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项文周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项文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